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平
代 理 人 石惠倫
被 繼承人 徐正夫(亡)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正夫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徐正夫之遺產管理人
。
准對被繼承人徐正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3年10月
3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
桃園市○○區○○路000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
示催告。
被繼承人徐正夫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
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正夫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徐正夫為聲請人安置就養之
單身榮民,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
承人有無不明,而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未選定遺產管理人,
又被繼承人非屬大陸地區來台之退除役官兵,依法聲請人非
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保管被繼承人之遺產
即無其適法性,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提出相關證據為證,復經本
院調取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資料閱明無
訛,且查本院迄今並無受理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報明已選定
遺產管理人之事件,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自屬有據。
而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單純,無明顯負債,若無人
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即歸屬國庫,則由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具實益,亦期可減免被繼承人
之遺產之負擔。綜上,本件選任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
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之
,並為依法為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