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445號
TYDV,114,司繼,1445,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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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45號
聲 請 人 王麗花
代 理 人 李建鴻
被 繼承人 王必勝(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0 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王必勝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王麗花被繼承王必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區○○街000巷0號)之妹,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
年6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
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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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