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366號
聲 明 人 曾雅萍
曾水錦
曾國紀
曾志偉
曾俊達
上列聲明人曾雅萍等五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曾秀金之繼承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
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
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同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
6項前段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曾秀金於民國113年1
2月8日死亡,聲明人曾秀金等五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現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
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曾秀金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
)張坤淵、張子勛、張淑玲、張恩鳳、張靜惠等五人,有二
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王宸幃、張菘栩、王于庭
、王鈺媜、林承億、張育銓、林承佑、袁婕、張齊修等九人
;而被繼承人之子女張坤淵、張子勛、張淑玲、張恩鳳、張
靜惠等五人,及孫子女王宸幃、張菘栩、王于庭、王鈺媜、
林承億、張育銓、袁婕、張齊修等八人均已聲明拋棄被繼承
人之繼承權,然尚有孫子女林承佑迄未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
繼承權。是本件被繼承人之先順序法定繼承人尚未全部聲明
拋棄繼承,則屬次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即聲明人曾雅萍等五人
尚未取得繼承權,當無拋棄繼承可言。從而,本件聲明人曾
雅萍等五人之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