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165號
TYDV,114,司繼,1165,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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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石佩宜律師


被 繼承人 李美雅(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55,000元,由被繼
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0,984元,由被繼
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
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
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
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
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
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
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
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727號
裁定選定為被繼承人李美雅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即進行調
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聲請閱覽及影印相關卷宗,
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程序
。又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現被繼承人所有之門牌號碼桃園
市○○區○○街00號房地業經鈞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78811號拍
定完成,惟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職務尚有後續待辦事項,依
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可知除拍定之不動產外,僅餘銀行存
款11,436元及不知是否仍有剩餘之投資款,且被繼承人之遺
產債務遠大於遺產所餘資產,該投資款仍可能有其餘之執行
程序或訴訟,遺產管理人尚無法解除管理職務,為避免後續
待辦事項無法請領及參與分配之需,爰先行為本件管理遺產
報酬168,455元及代墊費用10,984元之請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公證之遺產清冊、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及執行命令為證,並
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2727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3
號卷宗核閱屬實,是以,聲請人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聲
請本院酌定報酬,應屬有據。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自就任以
來,已完成申報遺產稅、編製遺產清冊並經公證、向監理機
關查詢車籍資料、聲請公示催告、收受支付命令、拍賣抵押
物裁定及強制執行通知等管理遺產事務,復斟酌被繼承人之
遺產價值及遺產狀況,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等相
關事務須待完成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以5萬5,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
理遺產而墊付費用10,984元(含閱卷費164元、公示催告聲
請費1,000元、戶籍謄本規費180元、土地謄本規費100元、
郵件費140元、公證費用9,400元),業已提出各該單據正本
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已另於
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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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