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071號
TYDV,114,司繼,1071,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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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71號
聲 明 人 江慧雯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廖增福之繼承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
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
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同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
6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明人為被繼承人廖增福之子廖瑞振之配偶,與被
繼承人廖增福為直系姻親卑親屬關係,故非為被繼承人廖增
福之法定繼承人,當無拋棄繼承可言。從而,本件聲明人之
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廖增福之繼承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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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