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吳祥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貴英、曾曉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按非訟事件法
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
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08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
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