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2號
TYDV,114,司拍,72,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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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李岳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哵設定最高限額新台
幣(下同)330,000元、4,800,000元之抵押權二筆,依法登
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007,649元,已屆清償期
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
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
人購屋貸款契約書、一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
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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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