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秉澄(即陳畇蓁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
○區○○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4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請提出被繼承人陳畇蓁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請提出被繼承人陳畇蓁死亡時之管轄
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該裁定已於114
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於114年2
月25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被繼承人陳畇蓁死亡時之管轄法
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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