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崇文律師(即簡雅芬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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