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解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4年度,77號
TYDV,114,司司,77,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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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張絨嬌

上列聲請人聲報解任博大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博大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2月8日經股
東會決議選任郭博游為清算人,並經鈞院裁定備查在案,依
公司法規定本人解任清算人,為此聲請鈞院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
  法院聲報;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
  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第113條第2項
  定有明文。準此,清算人須先向本院聲報就任後,始得依程
  序聲報解任
三、查本院迄未受理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博大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
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
並未依法聲報就任清算人,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報解任
清算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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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