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88號
TYDV,114,司催,88,2025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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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曾崇寧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8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姚文湟 82年1月15日 83年1月15日 1,500,000元 002491 002 姚文湟 82年1月15日 82年10月30日 70,000元 002496 003 姚文湟 82年1月15日 82年12月30日 18,750元 002497 004 姚文湟 82年1月15日 82年8月30日 70,000元 002495 005 姚文湟 82年1月15日 82年6月30日 70,000元 002494 006 姚文湟 82年1月15日 82年4月30日 70,000元 002493 007 崔台生 83年7月19日 88年7月19日 14,500,000元 TH021064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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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