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354號債 權 人 陳昭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議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 者,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並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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