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黃芳琴
債 務 人 呂秉峰
張秀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呂秉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玖萬
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呂秉
峰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秀娘清償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呂秉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捌仟
零捌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呂秉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
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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