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宋維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