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459號
TYDV,114,司促,5459,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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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9號
債 權 人 李怡鈴
債 務 人 RUDI WALUYO(陸迪)

CHANDRA SETIAWAN(阿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CHANDRA SETIAWAN(阿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
同)壹拾陸萬玖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RUDI WALUYO(陸迪)業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已出
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
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故債權人對債務人RUDI
WALUYO(陸迪)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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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