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19號
TYDV,114,司,19,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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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相 對 人 佳鑎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賴水木會計師(地址:桃園市○○區○○○路○○○號ㄧ樓)為相對
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
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
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
有明文,此等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由第三人潘志寶1人出資設立
並擔任唯一董事,迄至民國114年4月22日止,尚積欠聲請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8,176元,而潘志寶業於112年9月24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依法相對人應即解散而進
行清算程序,相對人章程復無關於清算人之規定,聲請人為
保全租稅債權,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
,聲請選派清算人;又聲請人已徵得賴水木會計師同意擔任
相對人之清算人,其具備會計專業知識及能力,應符相對人
最佳利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
查詢情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相對人公司設
立登記表、相對人股東同意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死亡登記
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
庭拋棄繼承事件函文公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家庭成員(三
親等)資料查詢清單、相對人112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賴水木會計師114
年4月16日出具之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
卷第7至45頁),並經本院調取相對人章程及前開拋棄繼承
事件卷宗核對無訛,堪認相對人因唯一股東董事死亡,且
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有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又經本院
函詢後,業據賴水木會計師表示願無償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
(見本院卷第69頁),經核其資格尚無不合,具會計專業亦
應屬適當,爰依法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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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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