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15號
TYDV,114,勞訴,15,2025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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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陽
訴訟代理人 林錦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禮坤史碩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20,6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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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