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成致霆
相 對 人 瑞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思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發還固定獎金28,000元等語,然卻無繳
交調解費用、亦未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
參酌,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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