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楊盈蓁
相 對 人 簡悌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一一三年度全字第一四四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本案訴訟經和解終結,聲請人認無假扣
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如主文第1項所示假扣押裁定等語。二、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 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業經本院調閱各該卷宗核閱屬 實,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