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0號
原 告 陳昱睿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高文洋律師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黃薌瑜律師
林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
本院第3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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