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514號
TYDV,113,重訴,514,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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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原 告 游章壽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聲請人 即
被 告 陳賽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
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
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
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
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 88
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與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號塗銷抵押權
設定登記事件(下稱另案)具先決關係,雙方當事人相同,
訴訟標的事實關連性甚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
裁定本件於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三、被告對原告提起另案訴訟,現為本院審理中一節,為本院調
閱另案卷宗核閱在卷。惟本案是原告主張登記在被告名下的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及
坐落其上建號為同小段14452建號房屋(權利範圍1/1,門牌
桃園市○○區○○街00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
」為原告所有,是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而被告否認借名登
記之關係,主張系爭不動產確為其所有,應審酌者為「原告
是否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是否
存在」,而另案為被告起訴欲塗銷原告設定於系爭不動產上
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審理重點應為該抵押權是否符合最高限
抵押權之成立、生效要件,而抵押權與所有權本可各自存
在,即便同屬一人所有也僅生是否依民法第762條因混同而
消滅的問題而已,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何人並無需以上揭
抵押權是否存在或成立做為判斷準據,該抵押權是否塗銷並
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訴訟程序即毋
庸停止。是聲請人聲請於另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
不符,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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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