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原 告 呂錦添
訴訟代理人 羅國明
被 告 蔡劉珠
蔡祥瑞
蔡金峯
蔡衣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一被繼承人蔡顯榮所遺之遺產編號
20權利範圍「1/180」之記載,應更正為「7/18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