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3年度,37號
TYDV,113,重家繼訴,37,2025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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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健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秋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
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呂健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40,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210元;上訴人即被告呂
秋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38,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
27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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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