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原 告 李宇昇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波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黃金波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姚芳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
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
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
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
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
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5
月13日宣判,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5
月9日變更為黃金波,有會議紀錄可參,被告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依上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