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3號
TYDV,113,訴,293,20250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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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號
抗 告 人 吳進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鳳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前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3
號裁定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
,本院乃於同年4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6日寄存送達抗告
,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
其逾期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
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抗
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尤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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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