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23號
原 告 郭承達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被 告 張翊瑋
訴訟代理人 陳屏樺律師
蔡承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黃馨慧於民國104年7月21日結婚,
於113年10月9日離婚(下稱系爭婚姻),育有2名子女,詎
被告明知系爭婚姻關係存續中,仍自113年2至3月間與黃馨
慧開始交往、發展婚外情,顯然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經黃馨慧同意擅自翻拍黃馨慧手機內與被
告之對話紀錄內容(下稱系爭對話紀錄),已侵害黃馨慧、
被告之隱私權,該非法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本件認定事實
之依據;縱認系爭對話紀錄得作為證據使用,系爭對話紀錄
並非完整、無從知悉上下文義,而被告與黃馨慧性格較為隨
性,言語上亦無忌諱,方會有系爭對話紀錄之對話內容,然
實際上被告未與黃馨慧交往或有逾越朋友間正常交往關係之
行為,自難僅以此認定被告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94至95頁):
㈠原告與黃馨慧於104年7月21日結婚,育有2名子女。
㈡被告知悉系爭婚姻關係存在。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對話紀錄得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
1.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
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
、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
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
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
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意旨參
照)。再按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
之,被害人不易舉證,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
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
性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如對隱私權之保護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原則,應有證
據能力。
2.經查,原告自承其所提系爭對話紀錄係翻拍自黃馨慧手機畫
面(見本院卷第9頁),固未證明業經黃馨慧之同意,而非
無侵害黃馨慧、被告隱私權之虞。惟審酌原告主張被告有妨
害其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而該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
害人舉證極度不易,故上開證據資料於此類案件中具有相當
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又原告使用翻拍之方法,侵害手段尚非
甚鉅,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經利益權衡後,應認原告以系爭
對話紀錄作為證據方法,尚符合比例原則,非不得作為本件
訴訟之證據。是被告抗辯系爭對話紀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云
云,要難憑採。
㈡被告自113年4月間與黃馨慧開始交往、發展婚外情而有侵害
配偶權之行為: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
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
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第3項分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
目的,配偶應互相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
妻互守誠實,乃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
條件,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其
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
為,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
福之忠實目的時,應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之故意,且屬情節重大,茍配偶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得
請求賠償,此不因刑案通姦除罪化而受影響。
2.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與黃馨慧有交往、發展婚外情等情,雖
為被告所否認,然依系爭對話紀錄內容顯示,被告與黃馨慧
確實自113年4月間開始互動頻繁,並有相互調情、挑逗及性
暗示之對話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20之對話內容所示),
已可看出被告與黃馨慧有逾越一般友人或同事應有交往界限
之親密互動,則被告自113年4月間與黃馨慧開始交往、發展
婚外情乙節,堪可認定;至原告主張被告與黃馨慧係自「11
3年2至3月間」即開始交往云云,惟觀其所提出之113年2月9
日對話紀錄僅得看出被告關心黃馨慧是否安全到家(見本院
卷第17頁),此應屬同事間正常之互動情狀,尚難據此即認
被告與黃馨慧當時已逾越正常交往分際,附此敘明。
3.從而,被告自113年4月間與黃馨慧開始交往、發展婚外情乙
情,既經認定如前,顯已超越一般社會通念對於有配偶之人
所能忍受之社交關係,破壞原告與黃馨慧間婚姻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堪認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基
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確屬重大,足使原告在精神
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
責任,應屬有據。
㈢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裁判意旨參照)。
2.本院審酌原告與黃馨慧於104年7月21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
子女,被告卻明知系爭婚姻關係存續中,仍自113年4間與黃
馨慧為前揭逾越男女一般交往分際之行為,造成之原告精神
上痛苦程度非微等侵權行為之情節,兼衡兩造之工作狀況、
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慰撫金100萬元,尚屬過
高,應以18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則屬無據。
㈣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主張侵權行為債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訴訟,其起訴狀繕
本於114年3月20日經被告收受(見本院卷第69頁),被告迄
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其勝訴部分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元及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原告雖為假執行宣告之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仍由本院依
職權宣告之。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
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
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附表(節錄整理自系爭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 被告與黃馨慧之對話內容 對話出處 1 113年4月19日 被告:不習慣沒有跟妳聊聊天 妳呢?想看到妳微笑的樣子了 黃馨慧:還是可以聊天呀 像今天這樣 本院卷第18頁 2 113年4月20日 黃馨慧:我還是會吃的啦 只是吃不多 被告:不吃我會餵妳 本院卷第20頁 3 113年5月2日 被告:我會一直偷捏妳 比被油噴到還痛 黃馨慧:幹嘛一直要偷捏我 我很怕癢 本院卷第22頁 4 113年5月2日 (雙方討論體檢) 被告:好貴,過來弟弟幫妳檢查不用錢 黃馨慧:你要怎麼檢查 便宜的不準 被告:先去換性感蕾絲我才有辦法檢查 黃馨慧;蛤 為什麼還要換 原來你是變 態弟弟 本院卷第23至24頁 5 113年5月10日 被告:感覺好久沒看到妳了 黃馨慧:這是......在想我嗎 被告:有一點 黃馨慧:(傳送心動貼圖) 你不要亂說話逗我開心 老實說你這樣講我真的很開心 被告:有一點想捏妳哈哈 本院卷第25至26頁 6 113年5月11日 黃馨慧:我還要跟你要捏腰費咧 被告:給我摸一下嘛 本院卷第28頁 7 113年5月16日 黃馨慧:我昨天夢到你欸 被告:是不是壞壞的夢 黃馨慧:才不是勒 誰跟你一樣啊 本院卷第29頁 8 113年5月24日 被告:好久沒捏捏妳了 我覺得妳會穿垮褲 黃馨慧:是你吧 我以前是乖寶寶 我只敢穿低一點點的褲子,不敢穿太低的那種 哈哈哈 被告:想看 穿小褲褲 黃馨慧:是要看什麼 你這個色小鬼 丁字褲 本院卷第30至31頁 9 113年7月9日 被告:不要,妳打人很痛我會怕 黃馨慧:你捏人才痛勒 有次捏到我的 皮 還沒跟你算帳呢 再扭你就要負責了 被告:哈哈很好玩欸 QQ的 黃馨慧:什麼QQ的 明明就很瘦 你肚子才軟勒 本院卷第32頁 10 113年7月29日 被告:(回復黃馨慧傳送之「摸你哈哈哈 哈哈」內容)摸啊 黃馨慧:想...摸...哪...裡 本院卷第34至35頁 11 113年8月3日 被告:有人滿腦子色色 黃馨慧:我哪有 明明你也是 還說我 本院卷第36頁 12 113年8月20日 黃馨慧:那我說我想要你跳脫衣舞 跳嗎? 被告:我還鋼管舞勒 我只脫上衣喔 黃馨慧:上衣啊 如果你要脫其他衣服我也不反對 被告:色色 脫啊又不是沒看過 本院卷第39至40頁 13 113年8月23日 被告:我要當妳的模特 黃馨慧:哈哈 你不怕的話 我很願意幫你服務 全套 被告:(傳送害羞表情) 黃馨慧:幹嘛 被告:要過夜喔 黃馨慧:還是你要半套 你好色喔 老司機欸 被告:是妳每次都這樣 挑逗我 那我要買vvip 黃馨慧:你哪會被我挑逗 vvvvip外加濕背秀服務 被告:沒關係啊 我喜歡妳色色 本院卷第41至43頁 14 113年9月1日 被告:我起床會先硬 黃馨慧:哈哈哈 我是(幽靈圖)你也碰不到我 本院卷第44頁 15 113年9月6日 黃馨慧:這件比你那件開高衩好太多 如果是這件我比較願意穿 穿來誘惑你 好像不錯 被告:我是不會被迷惑的 黃馨慧:要看你的弟弟聽不聽話 被告:再這麼囂張 把妳銬在床上 黃馨慧:可是我比較喜歡欺負人欸 被告:馨不要 會射出來 黃馨慧:那就射啊 本院卷第45至48頁 16 113年9月6日 被告:妳喜歡89嗎 黃馨慧:我喜歡6...哈哈哈哈 被告:真的嗎 快點說實話 黃馨慧:我不喜歡 那個動作很... 還是你喜歡喔? 被告:很色啊哈哈 為什麼不喜歡 黃馨慧:就很害羞的姿勢啊 而且還會被看得很清楚 很奇怪我不要 本院卷第49頁 17 113年10月6日 黃馨慧:小瑋瑋還好嗎 被告:腫起來了 有點痛啦 黃馨慧:最好啦 我沒打很用力吧 被告:很大力啊 蛋蛋疼 本院卷第50頁 18 113年10月7日 被告:妳今天傷到它了 黃馨慧:居然是小瑋瑋 我以為是... 小瑋瑋需要呼呼嗎 被告:當然需要啊 要熱熱的那樣 黃馨慧:要怎樣熱熱的 濕濕的要嗎 本院卷第51頁 19 113年10月7日 黃馨慧:(傳送大腿穿著褲襪的照片) 褲襪破了 要撕嗎? 被告:我要撕 留給我好嗎 黃馨慧:哈哈 我就知道你喜歡這個 有機會留給你撕 不要太粗魯喔 本院卷第52頁 20 113年10月8日 被告:被妳口水征服了 黃馨慧:我口水這麼厲害喔 要不要再嚐嚐看? 本院卷第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