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72號
原 告 楊文怡
被 告 謝金蓮
張俊仁
張俊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下列各款訴訟,
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七、本於合會有
所請求而涉訟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
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
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
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
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
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嗣後變更為依
合會關係請求,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