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657號
TYDV,113,訴,2657,2025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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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世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1,207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
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
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四、上訴
理由。」同法第442條第2、3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次按公司股東請求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
96年度台抗字第4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
三、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適用
修正後標準計算裁判費。又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判處上訴人全
部敗訴,而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審判決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周莊敬
於113年9月11日召開之113年度股東臨時會決議應予撤銷。
」本件前經本院於113年11月15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165萬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6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
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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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