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4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龍雲寺
法定代理人 王照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蔡天華即蔡天華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因113年度訴字第25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7,4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