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102號
TYDV,113,訴,2102,20250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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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0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劉永興並公號劉永興

法定代理人 劉東發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丹鳳
上列當事人因113年度訴字第2102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1
8,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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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