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839號
TYDV,113,訴,1839,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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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39號
原 告 譚雅云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被 告 陳瑞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複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被 告 藍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42法
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本件雖於民國114年5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0日下
午5時宣判。然於辯論終結後經查詢,被告藍敏蓉之戶籍地
並未合法送達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書,是本件無從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並定於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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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