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76號
TYDV,113,訴,1476,2025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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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76號
上 訴 人 林治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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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