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 告 廖思婷
徐雅蘋
魏鸞瑩
謝沐庭
白嘉惠
黃嘉慧
蕭玉萍
簡佳虹
施美玲
張惠君
陳宇婕
陳欣玫
吳婧溰
兼
訴訟代理人 張靜宜
被 告 彭可蕙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3
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731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A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1年7月2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附表B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自己未罹患乳癌而無籌備醫療費用之需
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通
訊軟體LINE群組「花樣女孩GO GO GO」、「乳癌姊妹淘醫療
新知分享團」與LINE群組「桃園靚姊妹幫」內,謊稱自己罹
患乳癌,並持其所變造之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大醫
院總院門診處方用藥紀錄、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
斷證明書等資料取信於人,而於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時間
,向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原告,謊稱自己因罹患乳癌、
乳癌復發需治療費用云云,致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原告
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時間,將附表編號1
至14之所示之金額匯至被告所申辦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嗣原
告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被告有罪,並已判決確定,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請求賠償
金額」欄(即本判決附表A欄)所示金額,及均自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向原告借錢,本應還錢,且早已與原告討論還
錢事宜,兩造現無法調解,其無法以調解成立爭取減刑,就
須入監執行,自然也無法還款。其不同意給付,希望可以先
還一部分款項,再分期給付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乃被告所未爭執,並經本院刑
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認被告各犯詐欺取財罪,並
各判處罪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806號判
決、最高法院14年度台上字第157號判決先後駁回被告之上
訴而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至37頁、第97至139頁及個資
等文件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揭行為造成原
告分別受有如附表A欄所示金額之財產損失,原告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A欄所示金額,係
屬有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規定甚明。查本件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無約定給付
期限,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7月27日送
達予被告(見附民卷第29頁),是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11
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各如
附表A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編號 原告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A欄 (新臺幣) B欄(原告供擔保金額) (新臺幣) C欄(被告反擔保金額) (新臺幣) 1 廖思婷 108年10月30日15時12分許 100,000元 被告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0,000元 33,333元 100,000元 2 徐雅蘋 109年2月9日10時24分許 500元 500元 166元 500元 3 魏鑾瑩 107年10月10日22時41分許 20,000元 35,000元 11,666元 35,000元 107年10月11日9時3分許 15,000元 4 謝沐庭 109年2月8日13時33分許 20,000元 20,000元 6,666元 20,000元 5 白嘉惠 108年6月27日13時37分許 30,000元 30,000元 10,000元 30,000元 6 黃嘉慧 109年3月24日11時23分許 180,000元 被告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80,000元 60,000元 180,000元 7 蕭玉萍 108年9月21日12時5分許 10,000元 被告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000元 3,333元 10,000元 8 簡佳虹 108年7月10日10時27分許 5,000元 5,000元 1,666元 5,000元 9 施美玲 108年7月10日8時43分許 5,000元 5,000元 1,666元 5,000元 10 張惠君 108年7月11日20時16分許 2,000元 2,000元 666元 2,000元 11 張靜宜 109年2月11日19時3分許 3,000元 3,000元 1,000元 3,000元 12 陳宇婕 108年7月5日15時57分許 10,000元 10,000元 3,333元 10,000元 13 陳欣玫 108年7月10日16時31分許 20,000元 180,000元 60,000元 180,000元 109年1月22日11時7分許 20,000元 109年1月31日14時27分許 40,000元 109年7月15日9時52分許 100,000元 14 吳婧溰 108年12月2日10時54分許 53,500元 被告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51,000元 50,333元 151,000元 108年12月10日14時54分許 29,000元 108年12月16日15時2分許 62,000元 109年5月25日13時53分許 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