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608號
TYDV,113,消債更,608,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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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世維
代 理 人 劉菁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
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陳報所有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
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
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請逕向表內之保險
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一併陳報到院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為打零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
2萬元?如是,則請陳明有何客觀事實無法尋覓勞動部公告1
14年度每月最低工資2萬8,590元之工作?並應請提出相關佐
證資料以佐(如診斷證明書等);如否,則請提出最新薪資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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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