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555號
TYDV,113,消債更,555,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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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麗君
代 理 人 張裕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麗君自民國114年5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
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
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
國113年6月26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嗣因聲請
人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還款方案而調解不成立,又
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2,578,450元,未逾1
,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
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之金
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110至112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所示(見調解卷第13、17、19、
45、46頁;本院卷第23頁),聲請人並無擔任公司之董事
商業登記之負責人,亦無營利所得之記載,堪信聲請人於聲
請更生前5年並無從事營業活動。
 ㈡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
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451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8月7
日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163頁),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已踐
行前開法條之前置調解程序規定,本院自得斟酌調解卷中所
提出之資料及調查之證據,再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
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債務總額為2,578,450元(見調解卷第11頁),然依債權人
之陳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為1,990,918
元(見調解卷第99頁);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為1,65
3,647元(見調解卷第101頁);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為544,156元(見調解卷第107頁);台灣金聯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為673,618元、391,631元(見調解卷
第121、153頁);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為439,742元
(見調解卷第133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為472,102元(見調解卷第135頁);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
有限公司債權為1,466,296元(見調解卷第139頁);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有限公司迄未陳報債權。上開經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
合計為7,632,110元,爰暫以該金額為聲請人之債務總額。
 ㈣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⒈聲請人名下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
有限公司壽險保單各1份(均已由債權人聲請執行予以解
約)、機車1部(89年3月出廠)及存款1,823,582元,有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機
車行照、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在卷為憑(見調解卷第13、31、63頁;
本院卷第33至36頁)。
 ⒉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則其聲請前2年
應自聲請調解之日即113年6月26日回溯(約為111年6月至11
3年5月)。聲請人稱其於111年10間領取勞工保險老年一次
給付1,904,265元,112年10月迄今均任職私人企業,112年1
0月至113年5月各領取薪資23,497元、25,597元、25,597元
、23,497元、25,597元、34,897元、22,447元、10,500元,
總計2,085,894元等語,有財產及狀況說明書、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111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薪資袋在卷可參(見調解卷第14、27、31至43;
本院卷第23頁),應堪可採。另依聲請人提出113年10月至1
14年3月之薪資袋(見本院卷第25至30頁),可知聲請人目
前平均每月收入為24,664元【(15,797+9,800+15,097+9,80
0+15,097+10,500+16,497+9,100+13,697+8,400+15,797+8,4
00)÷6月】,故認應以該金額為其目前每月可處分所得。
 ㈤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
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
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
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
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
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
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
文。
 ⒉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桃園市每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19,172元等語,審酌此金額為桃園市當年度平均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2倍,與前開規定相符,尚屬合理。聲請人目
前每月必要支出則按114年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即20,122元計算。
 ㈥小結:
  聲請人名下國泰人壽保單2份及上開存款,如以上開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後,每月應有餘額4,542元(計算式為:24,664
元-20,122元)可供清償債務,惟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以其上開存款清償後,倘以其每月所餘清償債務,需
逾106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7,632,110元-1,823,582
元)÷4,542元÷12個月】,堪認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
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
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
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5月27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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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