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允希即陳雅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提出目前任職「葡京當鋪」每月新臺幣3萬元之相關入帳
單據或資料(諸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資明細、雇主給付
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
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請勿以切結書代之)。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2名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
,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2名未成年子女之之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
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
請人或2名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
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