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葉俊吾 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劉彥呈律師被上訴人 健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輝明 訴訟代理人 簡鳳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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