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76號
TYDV,113,家繼訴,76,202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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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耀星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傅久妹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
對於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聲請
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下稱本件訴訟),被繼承人陳盛鉉名下遺產桃園市龜
山區精忠段1530、1530-1、1655、1671、1675、1684、1046
地號等七筆土地,被繼承人陳盛鉉與他人之共有關係為「公
同共有」,惟於本判決附表一之「權利範圍或金額」欄內,
就前述七筆土地僅記載比例,而漏未記載「公同共有」之文
字,容屬顯然之錯誤,為此請求更正附表一所載內容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固有
明文。惟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
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更正部分,本院已
於本件訴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中載明,且本判決附表一所
示內容係依據原告「家事訴之變更追加狀」附表2內容所製
作(即依照原告最終訴之聲明之內容所製作),亦即本件判
決之裁判內容自始即為附表一所示之內容,本件判決之原本
及正本內容並無聲請人所主張之誤寫、誤繕或漏未記載之情
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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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