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53號
TYDV,113,家繼訴,53,202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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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靳聖玲
靳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靳聖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靳慧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壹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靳聖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靳聖玲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靳慧珍應再
給付新臺幣(下同)93萬7,41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靳寶林之繼承
人公同共有,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3萬7,4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8,630元;上訴人靳慧珍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命其
給付部分廢棄,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4萬6,1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17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靳聖
玲提起上訴時未表明上訴理由,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併命上訴人靳
聖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同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陳可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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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