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34號
TYDV,113,司執消債清,134,2025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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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
債 務 人 鍾雅筠即鍾瑞君
           住○○市○○區○○○○街00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戴淑雯、陳視介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王楷評  
           住同上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寄南港○○○0000○○○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彩瑛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至
            3樓、8樓及68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住○○市○○區○○路00號8樓   
      許文山  住○○市○○區○○路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煥洲、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
            地下1樓            
           送達代收人 陳金華、江雅鳳、林郁傑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小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先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陳瑩穎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以附表所示內容進行,並返還予債務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
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而法
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
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
第1項所明定。另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
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載,但其金額
甚低而並無分配實益,經於民國114年4月9日函知債權人前
開資產狀況及處分方式、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等事,
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均未為反對之意見,是本院斟酌本件清
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
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前所述,本件得列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均無處分實益,此外
又已查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
債務,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113司執消債清第134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價值/新台幣(元) 處分方式 備註 1 存款 807 金額甚少,無處分實益,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應予返還債務人。 債務人於第一商銀、國泰世華銀行、中華郵政之存款。 2 保單解約金 37,044 依司法院頒訂「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此數額之解約金既無以由執行法院對之實施強制執行,自不能認為其為清算財團之財產。應返還予債務人。 債務人對於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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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