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簡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高文彬 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李漢中 訴訟代理人 謝沛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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