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朝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被 上 訴人 孫楊寧
謝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3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附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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