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156號
TYDV,113,勞訴,156,2025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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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朝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被 上 訴人 孫楊寧

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3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附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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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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