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160號
TYDV,112,簡上,160,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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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呂永昌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訴陳碧雲

陳葉富妹
陳煥珍
陳煥玉
陳煥蘭
陳財祥

陳泰睿


陳雅馳


賴已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7月31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2項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
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
審判長裁定之。」
二、本件訴訟原定於114年5月29日16時宣示判決,惟原審漏未就
訴訟費用為裁判,為使原審得就此部分為補充判決,故有延
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理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延展
宣示本件判決期日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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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