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新澐即陳新永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一、二、三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 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並於113年3月28日以裁定代替本 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聲請人附表一、二、三部分之清算 財團財產即不動產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進行變價,附表四 之清算財團財產即案款則於前揭變價完成後由管理人併同分 配,該裁定已確定在案。俟附表一、二、三不動產部分則經 管理人進行3次公開拍賣,猶仍未拍定,足徵系爭不動產屬 不易變價之財產,故應予返還聲請人;附表四案款則由管理 人於變價完成後進行分配。管理人於113年11月1日提出分配 表,經本院於認可後予以公告並確定在案,管理人依分配表 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完成分配之執 行終結報告,此有分配表、公告、管理人114年5月6日函、 領款通知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憑 ,經核並無違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一: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財產所有人:陳新澐即陳新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賣底價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中庸 372 1107.49 360分之4 備考 重測前:平鎮段230地號 2 桃園市 平鎮區 中庸 373 12892.63 360分之4 備考 重測前:平鎮段239地號
附表二: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財產所有人:陳新澐即陳新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賣底價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中庸 316 2003.22 90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平鎮段415地號
附表三: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財產所有人:陳新澐即陳新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賣底價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中庸 366 1740.56 360分之4 備考 重測前:平鎮段228地號
附表四:
名稱 財產細項 處分方式 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0331號案件執行案款 新臺幣901,346元 執行股已將案款交予本股,附表一、二、三財產變價程序完成後併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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