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72號
上 訴 人 李柏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玉嬌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2號返還
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1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96元。又上訴
人提出之上訴狀未據本人簽名及蓋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併
提出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書狀,任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