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47號
TYDV,110,訴,1547,2025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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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翫賞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債務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19,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86
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
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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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