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46號
TYDM,114,附民,746,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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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46號
原 告 劉素妤 地址詳卷
被 告 許威銘



李冠閮(原名李亞宸





廖建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4號;該等被告被訴
部分固已於民國114年3月28日經本院判決處刑在案,惟仍屬「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上開刑事案件同案被告請求損
害賠償,其中潘政忠部分,因其經本院通緝中,待緝獲後由本院
另行審結,而龔韋誌蔡崑財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
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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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