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73號
TYDM,114,附民,17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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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林○原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王翊婷
上一原告
送達代收王翊婷
原 告 王幼雯

被 告 陳俊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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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