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2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 告 林○原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王翊婷上一原告之送達代收人 王翊婷原 告 王幼雯被 告 陳俊銨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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