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紹驊
選任辯護人 林亭宇律師
張簡宏斌律師
被 告 孫忠賢
許浩展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3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紹驊、孫忠賢、許浩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三人及被告王紹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