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319號
TYDM,114,金訴,319,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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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紹驊



選任辯護人 林亭宇律師
張簡宏斌律師
被 告 孫忠賢


許浩展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3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紹驊孫忠賢許浩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三人及被告王紹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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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