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3號
TYDM,114,重訴,3,2025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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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MNAN ARNON男 (



指定辯護孫志堅律師
被 告 KHAMSON SOMPHIN男 (


指定辯護黃麗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6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MNAN ARNONKHAMSON SOMPHIN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
、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
。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刑事妥
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被告CHAMNAN ARNONKHAMSON SOMPHIN均因涉嫌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
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被
告2人均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卷
可參,足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被告2人歷次供述內容相異
,且有共犯「宋山」尚未到案,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
告2人所犯上開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考量
一般人趨吉避兇、不甘受罰之人性,併被告2人均為泰國
之外國人,在台無合法居留之事由,自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
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本件有羈押之原因。經審酌比例原則之
考量及為確保後續審理之進行,爰經本院裁定均自114年4月
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
依然存在,雖本案已經入審理程序,然就本案重要事項,仍
有待調查證據之後加以釐清,且被告2人涉犯重罪,扣案毒
品數量龐大,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
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
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認被告2人仍有羈押之必要,且均
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可替代羈押,爰裁
定被告2人均應自114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
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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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